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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-個股新聞


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5年度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...

1.事實發生日:115/07/10
2.原公告申報日期:115/04/20
3.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:
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
4.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:
(1)依據主管機關要求,並經115年07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「115年度限制
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」部分條文。
(2)修訂前條文:
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
(第一項略)
(第二項略)
(第三項略)
本辦法所稱授與日,
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,
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
予員工之日。
第五條 發行條件
(第一項略)
(第二項略)
(三)既得條件
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,
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,
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:
既得條件
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,
(a)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,惟如與本公司
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
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,
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;
(b)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+(含)以上;
且(c)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、勞動契約、
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。
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%
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,
(a)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,惟如與本公司
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
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,
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;
(b)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+(含)以上;
且(c)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、勞動契約、
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。
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%
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,
(a)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,惟如與本公司
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
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,
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;
(b)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+(含)以上;
且(c)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、勞動契約、
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。
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%
第五條 發行條件
(六)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
(第1項略)
2.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,
既得條件未達前,應先全數交付信託機構
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,
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,
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/保管契約執行之。
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
擬發放任何股利,
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,
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,
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。
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,
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、提案、發言、
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
皆委託本公司指定之人代為行使。
3.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
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或本公司指定之人
信託保管。
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,
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
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。
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
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,
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
集保帳戶。
(3)修訂後條文:
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
(第一項略)
(第二項略)
(第三項略)
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,
其數量應符合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
規定:「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
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
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,
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
之合計數,
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,
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
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
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,
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。」
(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)
本辦法所稱授與日,
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,
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
予員工之日。
第五條 發行條件
(第一項略)
(第二項略)
(三)既得條件
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,
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,
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:
既得條件
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,
(a)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,
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
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,
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,
(b)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+(含)以上,
且(c)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、勞動契約、
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
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%
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,
(a)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,
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
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,
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,
(b)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+(含)以上,
且(c)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、勞動契約、
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
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%
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,
(a)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,
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
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,
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,
(b)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+(含)以上,
且(c)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、勞動契約、
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
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%
第五條 發行條件
(六)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
(第1項略)
2.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,
既得條件未達前,
應先以員工名義全數交付信託機構保管,
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,
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約執行之。
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
擬發放任何股利,
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,
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,
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。
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,
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、提案、
發言及表決權皆委託信託機構代為行使。
3.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
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保管。
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,
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
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。
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
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,
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
集保帳戶。
5.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:無
6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2026-07-10

By: 摘錄資訊觀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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